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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環境污染控制相關法例概覽
Versão Português
為改善環境質素和保障居民健康,澳門特別地政區政府根據《澳門環境保護規劃(2010-2020)》的相關行動計劃,考慮澳門的實際情況,並針對影響較大的環境問題,已制訂包括空氣、噪音、管制危險廢物等相關法律、法規。
改善空氣質素:
考慮車輛尾氣及工商業場所的廢氣排放為本澳重點的空氣垃圾堆,故特區政府分別從移動空氣垃圾堆(主要為機動車輛尾氣排放)及固定空氣垃圾堆(主要為工商業場所的廢氣排放)兩方面着手,已按序開展了一系列的相關改善措施。
為減少本澳機動車輛尾氣排放,特區政府分別從進口新車輛、在用車輛、車用油品以及推廣環保車輛等方面,推進各項改善道路空氣質素的措施。特區政府分別於2008年及2012年公佈第1/2008號地政法規《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及第1/2012號地政法規《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禁止二衝程摩托車進口,以及規範進口新車輛的尾氣排放標準,當中進口澳門的新汽車須符合相當於歐盟Ⅳ期排放標準。另外,特區政府於2015年公佈第59/2015號地政長官批示,收緊了第41/2012號地政長官批示的“新輕型汽車的環保排放標準”,進一步強化環保效益。
為進一步減少車輛尾氣排放,特區政府於2016年公佈第15/2016號地政法規《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提升澳門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規定在澳門交易的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須符合相當於歐盟V期的車用燃料標準。同時,2016年亦公佈第30/2016號地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規定了在用摩托車、汽油汽車、天然氣汽車及柴油汽車的尾氣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為鼓勵加速淘汰較高污染的二衝程摩托車,特區政府參考外地成事經驗,推出《淘汰重型及輕型二衝程摩托車資助計劃》,並於2017年2月15日至6月30日期間领受申請,共接收了5,736宗申請,淘汰超過5,450輛摩托車,淘汰率約五成二,參與情況較預期踴躍。經計劃淘汰的大部分摩托車,已透過機制作公開拍賣並運離本澳,其餘廢舊車輛會先妥善存放於政府的存放場,稍後將透過區域合作方式對有關車輛作無害化處理。
已實施的改善道路空氣質素政策措施
另外,為進一步改善工商業場所的空氣污染排放,目前亦正按計劃推進制訂有關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監管法規,包括於2014年5月公佈了第12/2014號地政法規《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鑑於環境保護局及治安警察局近年收到的噪音投訴個案中,有約8成個案关涉社會过活噪音及工程施工噪音,為此,特區政府在舊噪音法之基礎上制訂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加入規管社會过活噪音的條文以及加強工程施工噪音方面之管制,有關法律已於2015年2月22日起生效。
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生效至今逾三年,總體執法情況大致暢順並具有一定成效。特區政府按原定工作計劃對法律進行定期檢討,經收集及整理社會各界、相關部門在法律實施期間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及參考鄰近地區經驗,進行審慎分析,並考慮平衡居民之过活作息及社會發展需要後,正制訂有關檢討及優化法律之建議方案,讓法律更具操作性及符合社會實際情況。
管制危險廢物:
根據澳門特別地政區第32/2002號、第52/2002號及第1/2017號地政長官公报,《巴塞爾公約》及其修正案已適用於澳門特別地政區,環境保護局為《巴塞爾公約》於澳門特別地政區的主管當局。
為進一步履行《巴塞爾公約》的相關義務,特區政府於2016年12月12日公佈了第410/2016號地政長官批示,藉此禁止進口及轉運《巴塞爾公約》附件一所載的危險廢物至澳門特別地政區,以保障環境質素和居民健康。
另一方面,出口《巴塞爾公約》管制的危險廢物到外地進行處置,亦需嚴格遵守受《巴塞爾公約》管制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例如出口或過境)的相關要求。
未來工作:
特區政府未來會持續檢討及完善環境立法的工作,按序制訂對現時環境影響較大的各項相關法例、標準或措施,更好地保障環境質素和居民健康。